然而,我不愿意将善的不可定义性问题仅仅基于人的偏好论证上。在我看来,指出以下一点更为重要,即:关于某特殊事物中某一特定性质是否显而易见这一问题,与关于该性质是否不可定义的问题毫不相干。举个例子,假如在某一特殊行为是否为善这一问题上,有两个人的意见相左,那么,其意见分歧如同其意见一致,都同样暗示着他们用“善”来表示一种确切的性质,并且,与其说他们的意见分歧意味着该性质(善)不是不可定义的,不如说其意见一致将意味着该性质(善)是可以定义的。善的不可定义性问题与不可辨识性问题是不同的,且在逻辑上没有关联。
但是,如果我试图为摩尔教授的类比——即将善比作黄色,是一种不可定义的性质——作辩护的话,我不希望(更甚至于我想象他也将这样做)这一类比被认为是假设善在其他方面也类似于黄色。(善与黄色)最为显著的差异是,善是一种只能源于事物其他特性才为该事物所拥有的性质,譬如,一种凭良心去做的行为是善的,源于该行为是凭良心去做的。下面,我在后面通过把善描述为一种结果性的性质而非一种基本性质,来表达以上善与黄色的显著差异。[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