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让我们再来看看《星报》针对博韦辨认尸体的那段议论。关于手臂上汗毛的说法,《星报》显然是别有用心。博韦先生不是白痴,他在辨认尸体时不可能只简单地说手臂上有汗毛。哪一条手臂都有汗毛。《星报》那种笼统的说法不过是对证人原话的歪曲。博韦先生肯定谈到过那汗毛的某种特征,谈到过其颜色、疏密、长短或生长部位之特征。
玛丽·罗热疑案[1]02
“该报揶揄道:‘说她脚小,脚小的何止万千。她的吊袜带压根儿算不上证据,她的鞋子也不足为凭,因为同样的鞋子和袜带都成包成箱地出售。她帽子上的饰花也同样随处都能买到。博韦先生一再坚持的一点是,那副吊袜带带子被缩短,而且吊扣上移。这一点丝毫也不说明问题,因为大多数女人都宁愿把吊袜带买回家后再依照自己腿的尺寸调节吊扣,而不愿在商店里试好再买。’从这儿已很难认为那个推论者是在认真讨论问题了。如果博韦先生在寻找玛丽的尸体时发现了一具其身材相貌都与她大体相同的尸体,那他就有正当理由认为他要找的尸体已经找到(完全用不着再考虑什么衣着的问题)。要是除了身材相貌酷似,他还在其手臂上发现了他曾在活着的玛丽的手臂上看见过的汗毛特征,那他的认定就会理所当然地得到加强,而这种确信之增强很可能就与汗毛特征的特异或异常程度成正比。如果玛丽的脚小,而那具尸体的脚也小,那么尸体即玛丽的可能性就不仅仅是呈算术比例增加,而是以几何比例或累计比例增长。若是再加上那双鞋正好像她失踪那天人们所知道她穿的那双,那即使这种鞋在商店里‘成包成箱’地出售,你也仍然可以认为那种可能性已经接近于确实无疑。由于处在确证的位置,其本身本来不足为据的东西反倒会成为更确凿的证据。所以,只要那顶帽子上的花和失踪那位姑娘所戴的相同,我们就不用再找别的证据。只要有一朵花,我们就不用再找别的证据。那如果有两朵、三朵或者更多的花呢?那每一朵花就可以使证据增加一倍。证据的增长不是一个一个相加,而是以百位数或千位数去相乘。现在假定我们发现那名死者腿上的吊袜带正好是失踪的那位姑娘所用的那种,我们再要往下追究就已经有点可笑了。可这副吊袜带还被发现缩紧了吊带,并且是以玛丽通常在出门之前上移吊扣的那种方式缩紧的。这下还有谁怀疑,那他不是装疯就是卖傻。《星报》说什么吊袜带的缩短是常有的事,这只能证明它将错就错,固执己见。吊袜带本身具有的伸缩性证明缩短吊带并非常有的事。它本身所具有的调节功能只能在很少的特殊情况下才需要再调节。严格地说,玛丽那副吊袜带需要像上面说的那样缩紧,这肯定是一种少有的情况。单是那副吊袜带就足以证明她的身份,可人们不单是发现那具尸体系着那位失踪女郎的吊袜带,不单是发现它穿着她的鞋子,或戴着她的帽子,或插在她帽子上那种花,或脚和她一样小,或手臂有她一样的标记,或身材相貌都与她大体相像,而是发现那具尸体有她所有的每一点,有她所有的一切。如果证明《星报》那位撰稿人对死者之身份是真正抱有怀疑,那在这种情况下也大可不必送他去接受精神病检查。他不过一直认为重复那些律师的废话是明智之举,而大多数律师只满足于重复那一本本四四方方的法规法典。在此我想说明一下,被法庭驳回的许多证据在智者看来都是最好的证据。因为法庭只遵循确认证据的一般原则,即被普遍接受和记入法典的原则,而不愿转向特殊的事例。绝对不顾与原则冲突之例外,坚定不移地恪守原则,这种惯例无论时间怎样延续也是能最大限度探明真相的一种可靠方法。因此这种惯例在总体上是明智的,但可以肯定,它仍然会在个别事例上酿成大错[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