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所描述的最后一组问题,涉及伦理学是否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能够具有社会的而不是个人的性质。伦理整合——人们反省的利益不但涉及他本人的经验和成就,而且涉及他所属群体的经验和成就的观点——有意义吗?作用模式认为,每个人的反省的良善存在于他对世界的作用之中。它要想为伦理整合辩护,就必须证明当个人不是考虑自己的作用而是他所属的群体的作用时,他有时可以发挥更有价值的作用。博弈论以及随之出现的道德和政治哲学设定的一种情景——所谓的囚徒困境——能够使这一观点成立。在这种情况下,每一个理性地促进其利益的个人,会一起做出对每个人都有害的事情,不但当人们致力于符合他们各自的狭隘的、意愿的利益的事情时如此,而且当他们致力于发挥对世界有客观价值的作用时也是如此。[8]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人最好不是去问他如何能够发挥最大作用,而是去问一个群体如何能够发挥这种作用,然后在这个群体的计划中做好自己的事情。
但是作用模式无法以囚徒困境的架构来解释我们的实际信念,因为对伦理整合的最普遍的信念或直觉并不符合那种架构。只有我们已经以某种方式属于其中的群体,我们才会感到与它有着伦理整合的关系,因此我们只会赞成已经在该群体的集体实践中养成的群体行为——我们只会与我们是其公民的政治共同体建立伦理整合的关系,只会赞成这种共同体的行为,例如它的制度化的集体政治决策。[9]因此,在许多情况下,至少只有当看来不存在比我们所赞成的设想更好的选择时,我们才会承认伦理整合。我没有博弈论的根据认为,假如我的共同体做了我不让它做的事情,我的生活会变得更糟。囚徒困境之解决方案的合理性,无法解释越南战争使我感到的个人耻辱。此外,当合作显然十分充分时,我们却时常没有伦理整合的感觉。我的囚徒伙伴和我本人有充分的理由签署一份不坦白的协议,而且即使不存在这种协议,我们每个人也有道德上的理由不去坦白。但是,除非我们是伙伴、朋友、亲戚或参与共同项目的人,不然我们双方都不太可能意识到伦理整合的理由:除非我们这个两人的群体和睦兴旺,不然他自己的生活会变坏。可见,对有关作用模式可以提供伦理整合的任何论证的解释都会误入歧途。伦理整合有时提供了集体理性所需要的动机。但反过来说就不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