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观上述关于自愿戒毒的相关法律法规,可知对于自愿戒毒的具体法条规定较少,且《戒毒条例》虽然系根据《禁毒法》而制定的,但在对《禁毒法》中的相关规定具体化、详细化、明确化的同时,仍然存在不一致之处,如《禁毒法》规定的自愿戒毒的主体包括了戒毒医疗机构和具有从事戒毒治疗业务的医疗机构,而《戒毒条例》则只规定了戒毒医疗机构,没有将综合性的能够从事戒毒治疗的医疗机构囊括。因此,关于自愿戒毒的法律法规尚待进一步完善。
第三节 自愿戒毒的程序
根据《禁毒法》《戒毒条例》《戒毒医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自愿戒毒需要经过以下程序。
一、签订自愿戒毒协议
自愿戒毒协议,是戒毒医疗机构与自愿戒毒者或者其监护人签订的,约定相关戒毒事项的协议,该协议的签订具有法律约束力,签订双方均需遵守协议约定。
1.戒毒医疗机构对参与自愿戒断的吸毒者设定的条件
(1)个人拥有强烈的自愿戒断意愿;
(2)人格健全、认知良好;
(3)家庭关系和睦、监护人能积极配合;
(4)有一定的社会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