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11 月2 日上午11 时许,原告李帅帅在被告通用富士公司处加班操作数控折边机,在更换模具时不慎踩到开关,致使机器截断其右手第2-5 指。李帅帅随即被送至上海市第六人民医院急诊治疗,后于次日住院行植指术,于2013 年11 月14 日转入上海市松江区九亭医院,行清创及环小指残修术,于2014 年1 月10 日出院。后李帅帅多次门诊治疗。截至2014 年3 月5 日,李帅帅共花费医疗费88001.76 元(含伙食费855 元,其中少儿学生医疗保障支付16283.25 元)。2014 年10 月9 日,经法院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李帅帅伤势出具鉴定意见书:李帅帅右手部等处因故受伤,后遗右手功能障碍等,相当于道路交通事故九级伤残,伤后休息150 - 180 日、护理90 日、营养60 日。为此李帅帅花费鉴定费1800 元。李帅帅另花费律师费5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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