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
《物权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第一百五十五条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土地管理法》
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小产权房的分割
小产权房的种类种类一:集体组织经过县级政府合法批准后,在自有的非农用地上修建的村民住宅用房,集体组织在给村民分配房屋后,将多余的房屋卖给集体组织之外的人。即房子本身是合法的,但买卖行为不合法种类二:集体组织未取得任何批准手续,擅自在自有的农用地上修建的违章建筑。即房子和买卖行为都是违法的一是夫妻一方在婚前购买的小产权房二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向第三人购买的小产权房三是夫妻一方婚前或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建造的小产权房四是夫妻一方因继承而取得的小产权房夫妻取得小产房的方式一是法院以小产权房销售合同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具备法律效力,两方当事人均未取得争议房屋所有权为由,据此对争议房屋不予处理二是法院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21条的规定,综合案件具体情况,判决房屋由一方当事人使用,并由使用一方给予另一方适当的补偿。至于经济补偿的数额,双方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还可以进行价格评估,原则上以该小产权房的购买价格为基础,同时考虑房屋的增值情况,支付合理的数额离婚诉讼中法院对小产权房的处理方法律师解读 1.法院对离婚案件中小产权房的处理态度。近年来,由于城市商品住房价格出现过快上涨,小产权房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中低收入者购买低价房的需求。但到目前为止,无论在政策上还是法律上,小产权房均得不到认可,在出现产权纠纷或财产分割时往往存在较大争议,对于在离婚案件中小产权能否予以分割各地法院也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有的法院认为,在离婚案件中小产权房可以分割,因为在离婚纠纷中只涉及家庭成员内部,分割前后并不会产生市场流通的后果;有的法院认为小产权房虽不能分割所有权,但应当分割财产性权益;还有的法院对小产权房不予处理,因为法院担心如果对涉案小产权房进行分割,以裁判文书的形式确认夫妻一方对于小产权房的所有权,会导致大量类似案件涌入法院,助长当事人企图通过法院裁判文书的形式使小产权房得到合法确认,干扰国家对农村土地的管理。对小产权房不予分割,不仅能与法律规定以及国家政策保持一致,还能以案例的形式进行法律宣传,在一定程度上起到禁止小产权房买卖的效果。由于认识和意见不统一,在离婚案件中大部分法官都会通过调解结案,向当事人解释法律的规定,说服当事人对小产权房自行达成协议,放弃对小产权房的处理请求。2.离婚后小产权房过户有一定难度。有的法院虽然在判决书或调解书中将小产权房判给了一方,但是在执行时由于对方拒不配合,有的小产权房所在的村委会会以受让一方不属于该村居民为由进行刁难,导致无法顺利完成过户手续。而且由于小产权房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没有进行产权登记,法院也无法强制执行过户。不过,一些地方的法院为了破解这个难题,保护当事人权益,会采用变通的方法,向村委会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让协助义务人配合法院办理房屋权益人更名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