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通过阅卷,对全案有个基本的了解,应进一步综合分析,对案件作出初步的小结。这个小结应能初步回答下列问题:对起诉书中所认定的犯罪事实、从重情节是否得到证实,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和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是否给予认定,有哪些事实缺乏证据需进一步调查取证,有哪些证人证言、物证需进一步核实,有哪些互相矛盾点需进一步排除,在适用法律上有哪些不当之处,应从哪些方面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辩护。律师根据上述问题,可初步列出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询问提纲,并为下一步形成辩护意见做好准备。
2.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律师了解案情的一种特殊的调查方式,目的在于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利的材料或线索。律师应视案件的具体情况确定会见的时机。通常是先阅卷,后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阅卷可掌握案件的全面情况,会见时心中有数,工作主动。有的案件是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然后阅卷。对于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委托律师和法院指定律师辩护的案件,律师应征求本人是否同意律师作为其辩护人,如同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签字。对于案情复杂、涉及到技术方面的问题的案件,一般在查阅起诉书,粗阅案卷后,去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了解案件的基本情况和有关技术问题,然后再去详细阅卷。必要时,可反复多次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查阅案卷材料,直到弄清全部事实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