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在《家庭教育导报》社及社会各界的帮助下,至本案纠纷发生为止,为使蒋鲜丽完成学业,各捐款人向蒋鲜丽捐款人民币共计17430.84 元,其中浙江省女记者协会、杭州新世纪外国语学校、杭州天地实验小学三捐款人共计捐款人民币13041.84 元,另4389 元系其他捐款人通过邮寄或其他方式的捐赠款,上述款项均以蒋鲜丽所在学校校长陈马烈的名义存于银行的事实清楚。浙江省女记者协会、杭州新世纪外国语学校、杭州天地实验小学三捐款人不同意将其捐款交蒋鲜丽的家长保管的意思表示明确,且陈马烈对这部分捐款所实施的保管行为并不违反该三捐款人与《家庭教育导报》社所订立的合同;蒋鲜丽的监护人认为三份合同系事后补签的,因而合同是无效的,缺乏法律根据。蒋鲜丽作为社会公益捐款的受益人,依法对捐款享有受益的权利,但如果该捐款是附条件或附义务的捐款,则蒋鲜丽在享有捐款受益权的同时,不得违反捐款人为捐款所设定的合理条件或义务。本案中,浙江省女记者协会、杭州新世纪外国语学校、杭州天地实验小学在捐款时,均在赠款协议中附加了使用捐款的条件,蒋鲜丽在享受上述受捐款权利时,有义务遵守捐款人设定的条件。现蒋鲜丽的监护人要求《家庭教育导报》社及陈马烈将浙江省女记者协会、杭州新世纪外国语学校、杭州天地实验小学三捐款人的捐款13041.84 元交其本人保管,明显不符合赠与人捐款时的意思表示,故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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