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 《墨辩》还有一个“法”的观念很重要。《经·上》说:
法,所若而然也。《说》曰:意、规、员,三也,俱可以为法。
法字古文作 从 (即集合之集)从正,本是一种模子。《说文》:“法,刑也。模者,法也。范者,法也。型者,铸器之法也。”法如同铸钱的模子,把铜汁倒进去,铸成的钱,个个都是一样的。这是法的本义(参看下文第十二篇)。所以此处说:“法,所若而然也。”若,如也。同法的物事,如一个模子里铸出的钱,都和这模子一样。“所若而然”便是“仿照这样去做,就是这样。”譬如画圆形,可有三种模范。第一是圆的概念,如“一中同长为圆”,可叫做圆的“意”。第二是作圆的“规”。第三是已成的圆形,依着摹仿,也可成圆形。这三种都可叫做“法”。法即是模范,即是法象(参看上文第四篇第三章论象)。依“法”做去,自生同样效果。故《经·下》说: